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南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俊刚,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陇西天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
法定代表人:董虎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陇西县乾源药业有限公司,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
法定代表人:董虎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虎平,男,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
被执行人:王红丽,女,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省公司与被执行人陇西天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乾源药业有限公司、董虎平、王红丽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1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