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华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戴鑫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朱华萍与戴鑫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12民初17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戴鑫鑫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华萍2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朱华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及违约金共2400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7月21日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另案执行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戴鑫鑫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水榭花都××室及车库的不动产,得拍卖款18155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朱华萍参与分配,受偿本金14255.51元。本案执行费3500元已经收取。
4.本院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至被执行人戴鑫鑫户籍所在地南通市××××禅寺村调查,村委会干部反映被执行人戴鑫鑫常年不在家,具体去向不明,在户籍地亦无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的限制消费令。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不知被执行人的下落,也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执行到位本金14255.51元,并收取执行费3500元。被执行人此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