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辛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冯素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审理经过

原告辛淑华与被告冯素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淑华、被告冯素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辛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迁出原告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的房屋;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注解:上诉费和2021年四月至七月房租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冯素贤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的房屋,价款人民币18万元整。2020年8月11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0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辛淑华与第三人王**对承德市双滦区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坐落于承德市双滦区房屋归原告辛淑华所有;二、被告冯素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辛淑华将承德市双滦区房屋过户至原告辛淑华名下。原告依据此判决书办理房屋过户,但被告冯素贤依然未实际搬离上述房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冯素贤辩称,认可原告诉状所述事实,我同意腾房并赔损失1万元,但我新买的房子正在装修中,原告得容我两三个月,我现在搬不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1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0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坐落于承德市双滦区房屋归原告辛淑华所有,判决生效后,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执行,为上述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冯素贤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书面承诺:本人保证于2021年3月30日前主动搬出辛淑华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房屋,并实际交付辛淑华;如到期无法搬出,本人自愿承担辛淑华损失6000元及辛淑华其他损失。但被告至今仍未搬离该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冯素贤未在承诺期限内搬离上述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尽快搬离上述房屋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冯素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辛淑华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房屋,将房屋实际交付辛淑华。

二、被告冯素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辛淑华损失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冯素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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