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斌,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江口县人,住贵州省江口县坝盘乡合心村上马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219941204045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4)石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斌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和缴纳赃款人民币10,660.00元,被执行人刘斌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刘斌价值人民币13,660.00元的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未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