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甫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侯振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魏甫泽与被告侯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魏甫泽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甫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甫泽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闫帅锋 人民陪审员 刘振保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