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俭,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野因与被上诉人张宇、于文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21)辽740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董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人董野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董野负担,应予退还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华伟 审 判 员 裴 舟 审 判 员 武越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 铎 书 记 员 关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