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录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淞,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鼎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录明、杨学辉因与上诉人成都鼎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2020)川3330民初86号民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录明、杨学辉与上诉人成都鼎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同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为各方自愿接受一审判决结果,自愿同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录明、杨学辉与上诉人成都鼎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同时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录明、杨学辉与上诉人成都鼎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71元(杨录明、杨学辉已预交5970元),减半收取2985.5元,由上诉人杨录明、杨学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76元(成都鼎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691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上诉人成都鼎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