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荣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显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告:赣州经开区贝斯特门窗厂,经营场所: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赣州晶环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MA3904NF03。 经营者:林显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赣州市南康区。
审理经过
原告钟荣钿与被告林显波、赣州经开区贝斯特门窗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钟荣钿诉称,2020年10月19日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把位于其在赣县区的窗户铝合金包工包材承揽给被告装修,当日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了工程造价单价等,被告口头约定合同的签订一个月内帮原告安装。但是时到今日,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安装门窗。原告多次打电话,上门找被告,电话打不通,人找不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铝合金门窗合同》;判决被告立即归还铝合金窗材料预付款4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邓文科 人民陪审员 郭 灵 人民陪审员 汪海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