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裁 定 移送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温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温建罚金一案中,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31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0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0起多次提起网络财产统查,统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传统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居住且在户籍地无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自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交记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的执行标的罚金200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徐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