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亿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8806384XD。 住所地:偃师市商城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董占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朝阳,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春(茹)红,女,1968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张二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偃师市,现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张献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偃师市,现住偃师市。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航,洛阳市偃师市夏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豫0381民初41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二娃、张献好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被申请人张二娃、张献好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对其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二娃、张献好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东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