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建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556488929B,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金山路1号。
负责人:陶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1230941500M,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神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蔡燕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4301执293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欧建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01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