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1,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杨某1之妻),女,汉族,农民,住会宁县。
被告:杨某2,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汽车租赁款6689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汽车租赁公司法人,被告在原告处租用汽车,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拖欠租费,2021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就租金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汽车租金6689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在2021年3月28日前付清所有欠款,双方并约定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5分计算;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迟迟未按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故原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所有欠款,并按照约定承担逾期利息,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2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确认承租的车型是丰田汉兰达、长城哈弗H6等车型;被告已支付租金41100元,尚欠66890元未付。被告同意支付租金,但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某2承认杨某1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杨某1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杨某1从事车辆出租业务,被告杨某2承租原告的车辆,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租赁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杨某1向被告杨某2交付出租车辆,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其未及时、完全支付租金的行为系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杨某2应当按照月利率1.5分,即月利率1.5%承担违约金,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2021年3月28日起计算,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并按约定承担违约金,本院对杨某1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2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某1租金66890元;并按月利率1.5%承担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付清租金期间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由被告杨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