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自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旭光(卢自成之子),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北京堃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春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秀春(刘春芝之夫妹),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卢自成与被告刘春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卢自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卢自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卢自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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