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8443465548,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兴建西路26号。 负责人:江慧琪,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宏。 被执行人:陈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1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金归还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至2020年6月19日止的利息、罚息4462.19元;支付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本金200000元、利息2165.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675905%计算的罚息、复利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83.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陈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金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金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金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陈金名下车牌号为浙B9××××的小型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金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院已依法查封,暂不符合提取条件;被执行人陈金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金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金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金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1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绍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刘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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