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天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保伟(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邱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唐天印因与被申请人唐保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唐天印申请再审称,唐天印之父唐济名下宅基证、唐天印并排住户刘焕章宅基证、刘焕章原审中的证人证言以及村委会证明,均证实唐天印宅基以南是过道。从唐天印提交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西门仅是一个78厘米的小门,只能走人不能过车,出行不便。唐保伟家北墙实际长度超过宅基证标注长度3米多,占用过道,影响唐天印出行,应予排除妨害。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时,唐天印已69岁,不识几个字也不明白勘验笔录的意思,因此虽在笔录上签字但并不是唐天印的真实意愿表达,笔录显示争议地方为空地与事实不符。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争议地块唐天印所持宅基证与唐保伟所持宅基证显示不一,唐天印宅基证显示其宅基南邻为唐运、过道,唐保伟宅基证显示其宅基北邻为坑,结合唐天印原审中自述争议地块原为刘化江的西屋房墙,现仅凭双方宅基证记载不能证明争议地块为用于通行的规划用地或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唐天印翻建房屋前一直向北通行,房屋翻建后居住格局发生变化,但从其提交的现场照片及一审法院勘验笔录来看,其宅院留有西门用于通行,原审法院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唐天印要求唐保伟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唐天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唐天印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 堵中阳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付竹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