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开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二部刑诉[2020]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开显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开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22日晚,被告人胡开显饮酒后无证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口时,车辆冲进路边绿化带,造成车辆、绿化、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胡开显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检验,被告人胡开显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被告人胡开显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现被告人胡开显已赔偿绿化带损失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开显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首、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已赔偿路产损失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开显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胡开显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开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开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仁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戚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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