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
被执行人沈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沈发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702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报告财产情况,但没有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沈发名下所有的五菱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桂N×××××)。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现场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
所、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桂0702执5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