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建明,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牛兵,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芦建军,现年40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蒋建明与被告牛兵、芦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建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建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计373元,由原告蒋建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