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南市。 申请人:戴检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南市。 申请人:苏月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申请人:陈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申请人:陈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申请人:赖明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南市。 申请人:陈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申请人:曾福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申请人:周媛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被申请人:李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浏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国、戴检明、苏月明、陈力、陈静、赖明珠、陈慧、曾福和、周媛兰与被申请人李行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湘0181民初7263号之一,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冻结了李行军银行存款105000元。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苏月明所有的湘A×××××路虎牌车辆1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李行军银行存款1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左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