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告:普定县博胜广告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紫云县松山镇教场路77号。
负责人:邓彬。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斌与被告普定县博胜广告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任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