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红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孟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审理经过
原告高红丽与被告孟丽平、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高红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高红丽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