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蚌埠市仁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朝阳北路1218号金地苑小区1号楼10层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04916869R。
法定代表人:张贤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其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秀月,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晓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经开区。
第三人:沈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蚌埠市仁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晓云、第三人沈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蚌埠市仁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