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国茂,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湖北省天门市麻洋镇张桥村村民,现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金松国际。

被告:王正山,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寿乐镇土官口村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肖国茂与被告王正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肖国茂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国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肖国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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