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道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李俊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俊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李俊寿在中国工商银行21×××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