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素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素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高素娟称,被申请人高某某系申请人之父,被申请人配偶叫施翠芳,已于2014年10月7日去世,被申请人与施翠芳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一某,即申请人及高强,高强于2010年11月4日死亡。被申请人父母均已于早年去世。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自2018年起出现记忆模糊情况,2019年12月经医院诊断为认知功能障碍,目前不能辨识家人,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他人照料。现为了更好地管理被申请人财产及照顾被申请人生活,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新泾三村XXX号XXX室。被申请人高某某系申请人高素娟之父,被申请人配偶施翠芳已于2014年10月7日去世。被申请人与施翠芳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一某,即申请人及高强,高强于2010年11月6日报死亡。被申请人父母均已于早年去世。 审理中,经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高某某患有血管性痴呆,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高某某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及父母均已去世,申请人现作为被申请人唯一在世的女儿,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要求指定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监护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高素娟为被申请人高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乔宇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尤维娜 书 记 员 丁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