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荣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贾向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张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孙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丽诉被告贾向利、被告张永生、被告孙红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荣丽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荣丽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万 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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