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贵,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XX,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为由,现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金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母丹 书记员    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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