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贵,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XX,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为由,现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金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母丹 书记员 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