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万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唐照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万云与被告韩金龙、唐照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万云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金龙、唐照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万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万云撤回对被告韩金龙、唐照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7.28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777.2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