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学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襄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广,河北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襄都区。

原审被告:河北兆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泉北东大街与平安路交叉口紫金泉汽配城综合楼天泉酒店9层。

法定代表人:李新杰,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李新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学辉因与被上诉人郭晓峰、原审被告河北兆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刷公司)、原审被告李新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2021)冀05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学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广、被上诉人郭晓峰、原审被告兆刷公司、原审被告李新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付学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三项改判为由被上诉人郭晓峰对本案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首先,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书一项、第二项没有异议,但第三项未判决郭晓峰承担责任是不能接受的。通过当事人各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及对方公司为上诉人出具的收据,已证实对方公司及原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3月更名为河北兆刷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晓峰对上诉人出资的20万元是知情的,否则被上诉人不会在协议上加盖手章及单位公章,更不会将自己的身份证号写到合同第一页第一行中。故一审中郭晓峰代理人称对本案20万元不知情是不能成立的,同时也证实一审判决书部分事实未查清。其次,被上诉人郭晓峰为原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收到上诉人20万元后,为了逃避承担还款责任,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新杰,并将注册资金出资期限延长,企图达到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目的。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其依法应对本案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再次,通过还款协议可证实被上诉人及一审二被告同意退还上诉人20万元及利息,虽然郭晓峰未在还款协议中签字但其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在场,并且其还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其认缴出资比例105万元,至今未实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被上诉人郭晓峰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郭晓峰辩称,对于付学辉和李新杰他们两个人签订的所有协议,我个人都是不知情的,而且也都是均在我不在场的情况下签订的。对于上诉人说协议上有我的身份证号,因为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本身公司就有,所以他们都可以看到身份证号。

兆刷公司述称,一审事实清楚,没有其他异议。

李新杰述称,一审事实清楚,没有其他异议。

一审原告诉称

付学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投资款200000元,并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23日,被告河北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新杰为甲方,原告付学辉为乙方,共同签订了《合伙协议/股东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共同投资河北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2550000元,持有公司85%股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200000元,持有公司15%分红股权。同日,河北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付学辉出具200000元收到条一份,收到条加盖有河北兆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章。2020年3月23日,河北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议,将公司名称由河北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兆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进行了工商登记。2020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河北兆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新杰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付学辉撤出股权,由河北兆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200000元退还至付学辉,若逾期不能归还,将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年利率(月利率20%)”计收利息,李新杰作为担保人对上述2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另查明,案涉200000元款项由原告付学辉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分11笔陆续转款至被告李新杰个人账户。再查明,被告李新杰、郭晓峰为河北兆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公司注册资本3000000元,其中李新杰认缴1950000元、郭晓峰认缴1050000元,出资时间约定为2047年11月13日前。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付学辉与被告河北兆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新杰签订的《合伙协议/股东协议》、《还款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付学辉按照《合伙协议/股东协议》约定出资,随后因股东之间产生分歧,原告付学辉撤出股权并与被告河北兆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新杰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河北兆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新杰应按照协议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责任主体,《还款协议》系付学辉与河北兆刷网络有限公司签订,李新杰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协议上签字捺印,且本案发生在保证期间内,被告河北兆刷网络有限公司、李新杰应对200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主张郭晓峰系河北兆刷网络有限公司股东,其因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也应承担还款责任,经查明,河北兆刷网络有限公司股东决议约定的出资时间为2047年11月13日前,不能认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四倍为限。”案涉《还款协议》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对逾期利息约定显示“按照20%年利率(月利率20%)计收利息”字样,根据生活经验及交易习惯,能够认定“月利息20%”属于笔误,《还款协议》约定的逾期利息为年利率20%,该年利率已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四倍,因此,利息给付应为自2020年12月3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四倍计算。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北兆刷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学辉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四倍计算);二、被告李新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付学辉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另查明,根据《合伙协议/股东协议》的签订主体,结合《还款协议》、“收据”内容,应认定为,2019年11月23日,李新杰代表河北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付学辉签订《合伙协议/股东协议》,由付学辉向河北首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20万元,共同设立“移动支付聚合支付平台”。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付学辉向兆刷公司投资,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与股东身份相对应的股东权利,仅享有收取固定收益的权利,显然其投资的目的不是取得公司的股权,结合《还款协议》、“收据”,付学辉与兆刷公司签订《合伙协议/股东协议》的真实目的应为借款,双方之间应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本案案由并非股权转让纠纷,而是民间借贷纠纷。其次,根据《还款协议》可知,兆刷公司应给付付学辉20万元,李新杰对此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兆刷公司的另一名股东郭晓峰对此无异议。同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权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郭晓峰作为兆刷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为2047年11月13日,且兆刷公司的股东并未在公司债务产生后以任何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也并非出资期限已经届满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对付学辉上诉称郭晓峰应对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付学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付学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