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祝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蔡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祝郑与蔡刘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39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张祝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刘军偿付张祝郑借款1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刘军送达了(2021)皖0406执53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车辆及房产。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蔡刘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现申请执行人张祝郑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