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温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2021年7月27日,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