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发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罗文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罗发章与被告罗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罗发章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发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65元减半收取382.83元,由原告罗发章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潘希洁 人民陪审员 黄文锦 人民陪审员 陈国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江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