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负责人:马武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仕广,广东众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丽,广东众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俊利,男,****年**月**日出生,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诉被告陈俊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指定的期限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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