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任彬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辉县,现住辉县市辉城港湾C区。
审理经过
李志强申请执行任彬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志强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打桩机款6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830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任彬玉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任彬玉名下存款以6283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