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洪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刚,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范登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洪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洪川与被执行人范登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洪川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本院(2020)川1423民初152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92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范登洪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予以了划拨,作为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通过传统调查,周边走访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吴洪川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申请执行人吴洪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范登洪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