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甸分理处,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云甸镇云兴村1组。
负责人:文成,云甸分理处主任。
被告:冉顺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
审理经过
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甸分理处与被告冉顺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甸分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纳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甸分理处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