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金卫伟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涧头村涧南路路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尹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玉胜,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沙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钰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良波,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金卫伟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2021年4月13日北京金卫伟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金卫伟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 392元,减半收取6196元,由北京金卫伟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收到本裁定书七日内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文军丽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庄永生 书 记 员 杨彤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