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辉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执行人:王各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执行人:唐利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胡国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辉建、王各勇、唐利友与被执行人胡国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胡国胜银行存款336.5元。通过线上线下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胡国胜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胡国胜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国胜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2021年7月21日,本院电话与申请执行人程辉建、王各勇、唐利友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程辉建、王各勇、唐利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 韧

审 判 员  姚 侠

审 判 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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