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艳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李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审理经过

王艳明与李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77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98066.67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展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但因与案外人共有,且有案外人在上述房屋设有大额抵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7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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