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海军,(又名贺军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延川县永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世禄,系延川县司法局调解员。 被告:郭世君,男,成年,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延安市志丹县人,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海军诉林毅、郭世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海军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海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5元,减半收取1917.5元,由原告贺海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延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