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杨卫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公司员工。 被告:杨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姚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张艳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柳、姚刚、张艳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经诉前调解于2021年8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晓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