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芸,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东昌,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彦,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振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芸与被告吴海英、陈振宇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张芸于2021年8月6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