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新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卫征,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南阳市工业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1464531X1。

负责人:吴文光,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简,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高新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南阳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新国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新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高新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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