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新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卫征,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南阳市工业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1464531X1。
负责人:吴文光,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简,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高新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南阳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新国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新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高新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