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廖立人,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思嘉,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刘广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建与被执行人刘广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8475号民事判决已经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鉴定费2022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案件受理费100元(追缴);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共计20525元,本院依法将执行款20220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本案执行费205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本院划付的执行款20220元,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8475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8475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