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浙丽(身份证号:330683198707161622),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牟军明(身份证号:330623197909203893),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赵路仙(身份证号:320423197907054844),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嵊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浙丽与被执行人牟军明、赵路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牟军明、赵路仙名下位于嵊州市浦南大道555号明山桃源怡然居1幢三单元301室及嵊州市浦南大道519、523号的房产,现双方已经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标的110200.00元,已履行标的30000.00元,未履行标的80200.00元。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0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陈 荣 华 代理审判员 王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