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负责人:姜楠。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的(2021)豫1381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0323.2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8月17日、9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证券、住房公积金、股票等财产线索。
三、通过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9月14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