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格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任重。
委托诉讼代理人:斐昕,男,系该公司股东。
审理经过 原告王杰与被告重庆格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杰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