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路晓明,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

被执行人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小红,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路晓明与被执行人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30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路晓明302000元律师代理费及50000元法律顾问费,共352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0000元法律顾问费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5月27日,302000元代理费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已付的首期代理费60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8月9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2020年9月1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在2020年10月28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在2020年12月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在2021年1月12日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截止2021年5月17日尚有52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4054元(含案件受理费3290元、执行费680元、利息:50000元×4.75%÷365天×1203天=7828元、302000元×4.75%÷365天×1159天=45550元、252000元×4.35%÷365天×47天=1412元、152000元×4.35%÷365天×36天=652元、102000元×4.35%÷365天×40天=486元、52000元×4.35%÷365天×125天=775元、600000元×4.35%÷365天×299天=21381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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