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木芳,女,****年**月**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玉兰,女,****年**月**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仁富,男,****年**月**日出生,住海安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木芳因与被上诉人范玉兰、李仁富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朱木芳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朱木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