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仲维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睢宁县,现住址格尔木市盐湖三小区9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良,格尔木市察尔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格尔木厚发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西路22号第2幢1单元11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8NKX8K。
法定代表人:俞红武,总经理。
被告:赵冬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冯庭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79F53Y。
法定代表人:王永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中心支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汉市,现住址格尔木市盐湖二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XXX。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5号新兴际华大厦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172829。
法定代表人:李腾。
审理经过
原告仲维桃与被告格尔木厚发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樊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中心支公司、赵冬生、冯庭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仲维桃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仲维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仲维桃负担(已交纳)。